民政部:禁止社会团体设立四类分支机构
民政部日前发布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、民政代表机构管理办法》,部禁 8月1日起施行。止社新规要求,体设社会团体禁止设立“地域性分支机构、立类姓氏宗亲分支机构、分支会员明显重合的机构分支机构以及名称、业务范围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民政分支机构”;不得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、部禁代表机构。止社分支机构不得以中心、体设研究会、立类促进会、分支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的机构名称命名。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、民政办事处、联络处,不得在名称中含有跨行政区域字样。分支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,不得称为会长(理事长)、副会长(副理事长)、秘书长等。代表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、副主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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